2009年10月27日 星期二

我到流亡中國高檢署被偵訊的經過

我到流亡中國高檢署被偵訊的經過



二零零九年十月二十七日上午九十四十分,我準時到達台北博愛路高等法院檢察署,門口已經擠滿來自各路記者,向支持者打過招呼後,開始接受媒體訪問,九時五十五分在法警引導下,進入偵訊室,位置在一樓,隔開鐵門,有點像我在四川被關入看守所一般的情境,進入偵訊室,原來高等法院檢察官已經在等著偵訊,檢方命令法警幫我準備椅子,坐定後開始偵訊:

檢方:你的出生年月日、地址和電話。

林:˙˙˙˙˙˙˙˙

林:請問今天我是什麼身分?

檢方:你今天是外患罪被告也是證人,你可以拒絕作證,依法保持緘默。

林:我願意做證。請問是何人提告?

檢方: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檢舉並剪報。

檢方拿出證人切結書,林看過後,簽字。

檢方:你是什麼理由控告美國?

林:二零零六年十月二十四日,在美國華盛頓聯邦地方法庭,提出控告美國白宮、國務院以及國防部,是根據舊金山和平條約第二b條、第四b條與第二十三條,要求美國釐清與台灣之關係,依照國際戰爭法與美國對外戰爭慣例,發台灣人美國國民非公民護照。

檢方:請你簡述上述條約內容。

林:第二b條:日本放棄台灣領土權(不是台灣主權),因為條約之right 、title、 claim都沒有加s。第四b條:日本人民(含台灣人民)與財產遵從美國軍事政府分配與支配。第二十三條:美國是台灣地區主要佔領權國。

檢方:你有沒有意圖將台灣交給美國?

林:台灣從來不會是美國第五十一州,因為與法不合,不可能發生。我所追求的是:讓台灣回到理史原點,本土台灣人才有資格按照聯合國憲章第七十三條自治,二戰後,美國是台灣唯一征服者,依照戰爭法有佔領權。提醒美國戰後對台灣有義務要履行。本土台灣人有權領取美國國民非公民護照。

檢方:你有無替陳水扁控告美國?

林:所有與陳水扁前總統律師李維之書信往來,都是由我書寫後,交李維律師變成法律文字,然後向美國軍事上訴法庭提出,陳前總統不是完全瞭解內容,不過,九月二十三日,我將已經完成之訴訟狀交扁辦轉交陳前總統。兩個訴訟文件都我自己與律師坎普和律師李維,直接以電子郵件討論後定稿,與其他人都沒有關聯,陳前總統也一樣,他尊重我的研究。

檢方:你如何知道訴狀有交給陳水扁?

林:當天蘋果日報剛好有照片照出看所守人員拿著該訴訟狀。

檢方:陳前總統有付錢給美國律師嗎?

林:沒有。

檢方:那是誰付錢?

林:在美國的本土台灣人,我們的組織福爾摩沙法裡建國會和台灣民權訴訟組織成員付的,與陳前總統無關。

檢方:姚嘉文說陳前總統被你騙與利用了?

林:姚老先生或許年紀太大,根本不知自己在說什麼?如庭上所看到的「李維律師與客戶協議書」,是八月二十五日陳前總統所簽,上面還有台北看守所檢查的紅色標記,可以證明是陳前總統本人的意思。



林志昇遞出兩個控美案文書給檢方,檢方似乎不了解控美案有「林志昇控美案」與「陳水扁控美案」,口中喃喃自語半天,翻閱六法全書後,再問:



檢方:陳前總統不是要去做證嗎?

林:林志昇控美案在美最高法院審理時,我要求陳前總統以中華民國前總統身分出庭作證:「美國確實有在台灣行使主要佔領權國管轄權,運作主權」,他要作證的是這個,因為,二零零六年六月二十六日,AIT處長楊書棣曾經赴總統府作三項「訓示」一、台灣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之一部分。二、台灣人不可以公投、不可以加入聯合國。三、直到今天美國堅持台灣地位未定。陳前總統要作證的是這個部份。

檢方:那陳水扁控美部分又是什麼?

林:中華民國內部的媒體跟名嘴都是胡說的,根本不了解陳前總統的控告內容瞎掰,請問檢察官知道陳前總統在告什麼嗎?

檢方:你說說看。



林:簡單說,就是陳水扁前總統要求:「移轉司法管轄權」。我來舉例:一九四五年麥克阿瑟佔領日本時,如果麥帥犯法,請問是交日本審判或美軍事政府審判?答案當然是交美國。今天,陳前總統是延續麥帥一九四五年一般命令第一號來台,當了美軍事政府代理管轄台灣的行政官,如果有犯罪嫌疑,不會是馬先生的政府審判,應該是交由美國審判才對。今天,我們依法論法,一個學術上的探討,加上兩個控美案,竟然能夠讓中國國民黨向高等法院以政治問題提出訴訟。

林:我可以請教一個問題嗎?

檢方:請說。

林:報載,昨天高檢署檢察官加入國際檢察官協會是以「Chinese Taipei」名稱加入,你可知道「Chinese Taipei」就是Chinese exile government in Taipei流亡中國政府在台北的簡稱,高檢署自己都不承認中華民國,都自己說是流亡政府的高檢署,怎麼能夠以外患罪來控告我和陳前總統?



檢察官迴避不談。

檢方:美方或在台協會有沒有人與你接觸?

林:美方是被告,我是原告。如果雙方見面沒有律師在場,控美案會被取消,我不會那麼傻,製造機會給美方。

檢方:你有沒有去美國?

林:從二零零四年以後,我已經相信自己不是中華民國國籍,我沒有中華民國護照,也沒有第三國護照,我不會去美國,只會透過律師控告美國,這兩個控美案不會停止,現在還在持續中,陳前總統沒有撤銷律師的委託書。

檢方:今天就這樣,如果有必要,還要偵訊你。

林:樂於出庭。



作者:林 志 昇

「福爾摩沙法理建國會」執行長 2009/10/2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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• 2009-10-28 中國時報 【陳志賢/台北報導】

 前總統陳水扁向美國遞狀,稱自己是「美國軍政府在台代理人」,遭控告疑涉外患罪,台灣高檢署廿七日以證人傳喚「福爾摩沙法理建國會」執行長林志昇。林志昇說,他是藉控美案來釐清台灣主權地位,他證稱陳水扁對控美案從頭到尾都知情,藉此反駁扁辦日前指稱扁被他「利用」的說法。

 林志昇當庭提出控美案的英文訴狀,及他的兩本相關著作給檢方參考,檢方將把林志昇的英文訴狀,交由調查局翻譯中文,以了解控美案訴狀內容後,再擇期訊問陳水扁。

 庭訊後,林志昇向媒體表示,扁對控美案過程完全知情,並非如前考試院長姚嘉文、扁辦所指稱扁是被他「利用」。

 林志昇還向媒體爆料說他前幾天請人與陳水扁見面,扁還要他「加油」,可見姚嘉文及扁辦所說「利用」一事,完全是誤會。

 林志昇強調,陳水扁與他提出的控美案,所有內容都是自己和美籍律師討論後撰寫,扁也看過才簽名,扁對控美案從頭到尾都知情。他進一步說,若是扁對內容不滿意或不同意,當初就可撤銷委任,但扁並沒有。

 陳水扁日前向美國遞狀,表示自己是「美國軍政府在台代理人」,請求美方提供特別救濟,撤銷他的無期徒刑。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日前告發陳水扁涉及外患罪。因此高檢署昨天上午傳喚代扁提告的林志昇說明。

 據了解,庭訊中,林志昇質疑在二次世界大戰後,中華民國是否取得台灣的主權,強調他是藉由控美案來凸顯、釐清台灣主權地位問題,並沒有涉及叛國罪和外患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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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多看; 相關網站:Taiwan Civil Government (台灣平民政府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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陳水扁前總統 宣告內容與證詞 (漢譯版):

http://taiwancivilgovernment.ning.com/forum/topics/chen-shui-bian-xuan-gao-shi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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